我們合眾國人民,為建立更完善的聯盟,樹立正義,保障國內安寧,提供共同防務,促進公共福利,並使我們自己和後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為美利堅合眾國制定本憲法。

—原始版本美國憲法的序言


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是經被治理者的同意而產生的。當任何形式的政府對這些目標具破壞作用時,人民便有權力改變或廢除它,以建立一個新的政府;其賴以奠基的原則,其組織權力的方式,務使人民認為唯有這樣才最可能獲得他們的安全和幸福。

—摘自《獨立宣言》(1776年7月4日,原始版本)


2002年7月4日,我恍然置身於美國建國兩百年的盛大慶典。美國人民懷著空前的愛國熱忱慶祝獨立日。按照慣例,傳統煙花表演是當晚的壓軸大戲。人們盛裝打扮,魚貫而出,欣賞著令人眼花繚亂的煙火。懷揣著複雜的感受,我和朋友們坐在賓夕法尼亞州一個擁擠的人行道上。任煙花肆意閃爍,炸裂,我心中卻升起了一股悲楚和遭受背叛的感覺。環顧四周為年度盛典而聚集的人群,我靜靜呢喃:"我們沒有自由"事實上,我們在很久以前就已經失去自由了。


我們在這一天歌頌國家"獨立"。我們以一片自由土地上的自由人自居。我們引吭高歌,揮舞旗幟,自豪地為國家唱著讚歌。然而,有多少人能意識到我們並不自由?這一切是當權者為了避免內亂編織的謊言,好讓所有人臣服於軍國主義"老大哥"們的淫威之下。作為美國人,有多少人知道自由的涵義。自由從未失竊,是我們親手用沉默和無知葬送了它。即使偉大的祖先們同樣始料不及。事實如此可悲,又如此真實。


我們那張摯愛的羊皮紙(憲法)並不是自由不朽的象徵。今天,它描繪的政府形式在這個國家似乎已蕩然無存。人們把憲法拋諸腦後,民主體制已然取代了共和體制。大部分人不瞭解真相,因此也不清楚謊言背後藏著什麼。所謂的政府同樣也不會告訴你。


想要理解合眾國究竟發生了什麼變化,我們必須回溯至南北戰爭後的那段歲月。我們必須回到1871年,合眾國由此走向衰落。審視這段歷史,一個令人匪夷所思的叫做"美國"的國家被拼湊成型。知道這些之後,我們才有資格回答我們是不是自由人這個問題。


現在,讓我們暫且回到那一段崢嶸歲月。該是時候讓大家知道學校沒有教給我們的歷史了。這遠比他們告訴我們的更有意義。我相信大家都能打起精神,仔細看完我要講述的故事。


1871年2月21日,第四十一屆國會如期開議。國會在這一天通過了"為哥倫比亞特區設立政府的法案",也稱作"1871年法案",參考"第四十一屆國會法案"第三場會議 ,第34條、第61和62章。國會僭越憲法,在僅有一百一十多平方英里土地的哥倫比亞特區設立了一個特別政府。


他們何以如此胡作非為? 他們是怎麼做到的? 他們又為何要做這種事情? 我們回顧當時的形勢,方能洞悉國會的意圖。1871年法案是在美國風雨飄搖的時期通過的。南北戰爭使得美國國力疲軟;財政枯竭,國家幾近破產。南北戰爭本質上是一群幕後黑手,也就是歐洲利益集團(國際銀行家)意圖套牢美國經濟命脈而事先密謀的內戰。


國會很清楚國家處於嚴重的財務危機,於是他們和國際銀行家們簽署了協議。這些銀行家們進而成為我們的債主。(倫敦的羅斯柴爾德家族也就是在這個時期將邪惡之手伸向了每個人。)我們都知道銀行借錢給大家不是因為心地善良,而是為了獲取最大的利益。借貸發生通常是需要抵押物抑或附加條件,這使你我(借貸人)變得低聲下氣,奴顏婢膝。同樣的,歐洲銀行家要求我們簽訂某些嚴苛的約定,否則他們絕不會借一分錢給舉步維艱的國家。由於建國先賢們鄙視銀行家而且用立法阻止銀行家的計謀,他們才久久無法得逞。他們於是想出了一種狡猾的方式,終於染指了美利堅合眾國。隨後,1871年法案通過生效。


究其本質,1871年法案宣告一家名叫"美國聯邦"的公司正式開張營業。這家外資控制的公司大搖大擺地入主美國的土地,並將美利堅合眾國完整的原版憲法丟棄在滿是灰塵的角落。開國先驅們最初制定憲法時寫道:"The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為美利堅合眾國制定的憲法)1871年法案將憲法(Constitution)的英文改成全部大寫的CONSTITUTION,並且把"為(for)"改成了"的(of)"


修改後的憲法版本變成了"美利堅合眾國的憲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這是一本為一間企業制訂的憲法。憲法早已不再是人們印象中的東西。美利堅合眾國的憲法是基於經濟生產的原則運行。有心人士一直用這部法律愚弄眾人,讓大家以為還是合眾國的憲法。它當然不是。


對於一份法律文件而言,字母的大寫並不是無意義的改變!任何細微的變動都會對這個國家的後代子孫產生深遠的影響。美國國會在1871年通過的法案完全是一份新的文件—為哥倫比亞特區政府制訂的憲法。當年國會議員創造的政府是一家企業。修改過的憲法只為這家企業服務,根本不是基於美利堅合眾國人民的利益。


這本企業憲法肯定不利於美利堅合眾國。這本企業憲法只有利於哥倫比亞特區的企業政府。它對平民老百姓而言沒有任何好處,而且它是一部無視原版憲法的法律。我們喪失了原版憲法保障的各種絕對權力。美國民眾現在只有相對受保障的權力或特許權。舉例來說,一個人居住遷徙的權力因為企業政府的政策而質變成一種特許權。美國民眾還得申請許可證才得以行使這項權力。這是完全不符合原版憲法的規定。

 

譯註:根據原版的美國憲法,美國民眾只要會開車,他/她都可以無照駕駛。但是根據現今的法律規定,美國民眾的駕照卻是最重要的個人證件。

 


翻譯:雲諾、Patrick Shih
國際黃金時代:http://www.golden-ages.org
原文:http://www.serendipity.li/jsmill/us_corporatio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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