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是怎麼樣將他們與生俱來的同理心表達轉化為成熟的同理心意識呢?
霍夫曼認為,兒童獲得成熟的同理心意識的關鍵,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父母的管教方式。是在接受管教的經歷開發了孩子們同理心表達的敏銳感受。
管教模式-同理心培養的關鍵
儘管嬰兒在出生後的第一年內很少受到管教,但在隨後的日子裡,他們開始定期地接受管教—在嬰兒出生後在2-15個月,頻率大約是每隔11分鐘進行一次管教。這是,孩子長到了父母們所稱的「可怕的兩歲」階段,這時候的幼兒變得越來越任性,「2/3的親子互動是管教與被管教。父母試圖改變孩子的行為,不讓他們任性」。在孩子2-10歲,父母試圖改變孩子行為的頻率加快到每6~9分鐘一次,如同一場意志之戰。很多情況下,父母之所以教育孩子,是因為孩子在情感上或者身體上對他人造成了傷害。
在孩子的成長中引入道德感並不容易。心理學教授威廉‧奧賽鳥和安東尼‧弗洛在20世紀90年代進行的研究發現,當給8歲以下的孩子講一些虛構的小孩偷東西或者拒絕輪流做某事的故事時,孩子會覺得故事中的人物這麼做會很開心,而不會去考慮受害人的痛苦。將天生的同理心,轉化為成熟的同理心,關鍵在於管教模式的性質。
誘導式管教-挖掘同理心的最好方法
很顯然,因為孩子闖禍而對其施加體罰可能會導致相反的後果,使孩子將來更沒有同理心。相反,要將一個人的同理心潛質挖掘出來,最好的辦法就是誘導。
「父母強調他人的視角,指出他人的痛苦,並且讓孩子明白他的行為導致了這些痛苦。」當這種干預伴隨著關心與培養,並且是公平的,孩子才會真正地意識到自己給他人造成了痛苦,產生內疚感和懊悔,並誠心想要做出補救。比如,如果孩子拿了另一個孩子的玩具,父母可以讓他坐下來,問問他如果是別人對他做了同樣的事情,他會有什麼樣的感覺。父母可以讓孩子想像另一個孩子會有多麼難受。
所以,誘導不僅和其他形式的管教一樣,能讓孩子瞭解父母的反對態度,還是社會學習的機會。通過指出受害者的痛苦,並讓孩子想像著自己遇到同樣情況時的感受,父母正在處罰孩子的同理心喚醒機制。比如,父母可以要求孩子轉過身去看著另一個孩子的眼睛。那個孩子悲傷的表情和眼淚或許會觸發闖禍的孩子自動的模仿反應—他自己也會哭起來。同樣,要求孩子想像另一個孩子的感覺也可能能引發誘導聯想。同理心痛苦的喚醒進而轉變為一種愧疚感,以及想要補償受害者的想法。
霍曼夫稱,誘導式管教如同劇本一樣,其情節進展遵循著一條可預測的脈絡。首先是孩子闖禍,緊接著父母進行誘導,然後孩子產生同理心痛苦和愧疚,最後父母提出一個補償措施,比如道歉,擁抱或者親吻受害者,從而讓孩子體驗到如釋重負的感覺,消除愧疚感。這些劇本在記憶中形成,並成為大腦回路的一部分。每個劇本化的記憶都加深了孩子的同理心體驗,為孩子未來的社會交往提供了像圖書館一樣豐富的,可借鑒的經歷。
孩子通常在3歲的時候接受誘導式管教,因為此時父母的管教模式變得更加複雜,父母與孩子的交流也變得更加豐富多樣,互動程度更高。有趣的是,這個階段的同理心發展通常開始於孩子能在鏡子中辨認出自己,這是自我意識產生的信號。誘導式管教之所以能在這個階段發揮作用,是因為孩子能夠意識到他人的內心狀態—情感、慾望、思想往往與自己不同。這是自我反思的開始。自我意識的增強以及認識到他人是與自己不同的存在,有著自己的思想和感覺,是孩子能夠通過誘導式管教提高自己表達同理心的能力。
基於同理心的管教是一個微妙的平衡行為。霍夫曼提醒我們,父母是孩子一生中極有影響力的人物。他們是養育孩子的一方,是孩子接觸世界的情感寄托,是個人的生命線。父母有能力吸引孩子的注意力,幫助孩子表達自己的意願,也能撤回會對孩子們的情感,這讓他們在嬰兒的生命中成為一股強大的力量。
正因如此,如果父母過於寬容,無法為孩子提供一個可預測的管教模式,孩子可能最終無視父母的意願。相反,如果父母對孩子控制得過於嚴格,過於獨斷的打壓孩子,孩子可能要麼變得好鬥易怒,要麼變得沉默寡言。做得好的父母,正如溫妮科特所言,在管教孩子時會給與恰如其分的壓力,讓孩子願意傾聽父母關於他的闖禍給別人帶來的痛苦的教導。如果以關心而不是評判的方式來對待孩子的闖禍行為,就可能觸發孩子的同理心痛苦和愧疚感,進而引發孩子想要補償受害者的意願。
誘導式管教真正想要給孩子的,是人類道德的實質—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對他人有同情心,願意幫助和安慰他人,養成公平競爭和秉持正義的理念。同理心的成熟和道德感的發展其實是殊途同歸的。
適當的愧疚,而非羞辱
當我們談起愧疚時,需要明白的一點是不要將其和羞辱混淆起來(註:這裡的羞辱指的是孤立)。這兩個詞雖然實際上差別很大,但往往被混用。愧疚感可以觸發同理心痛苦和彌補受害者的意願,然而羞辱則貶低了一個人的存在,使其感到沒有價值,因此是很不人道的做法。(註:一般而言,羞愧感是傷害了他人後自己會覺得抱歉,羞辱則是在傷害他人後感覺得意,他們想藉由貶低/教訓別人讓自我感覺高人一等。)
遭到羞辱等於遭到拒絕。羞辱是將一個人從群體中孤立。被羞辱者成了外人,成了被排擠的人。羞辱的後果是打消了內在的同理心。如果一個人沒有存在感,受到社會排擠,感覺不到自我價值,那麼他就不可能運用自己的同理心去感受別人的痛苦。由於無法與他人情感相通,這個人要麼保守自閉,要麼將他被拋棄的感覺以對別人發火的方式表達出來。為什麼是發火呢?因為這往往是他能與他人交流和交往的唯一方式、「孤獨者」的想法—被社會孤立而又對他人充滿憤怒,是每一個社會都有的現象。
當一個人感到愧疚時,是他們的人性呼喚促使其做出正確的事。與羞辱不同,愧疚是一種內在機制,提醒著人們去關注並修復社會關係。
應當小心翼翼地對待愧疚感。如果父母的誘導式管教給孩子帶來太多的愧疚感,它可能會產生這樣的感覺:無論他做什麼也無法充分彌補他造成的傷害,或者重建一種社會關係。相反,如果父母的誘導式管教沒能引起孩子的愧疚感,哪怕是一丁點兒的愧疚感,那麼他長大後就沒辦法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對他人的影響,也無法觸發足夠的同理心痛苦來修補受損的社會關係。
做得好的父母讓孩子知道他做錯事了,但用的是一種關心的方式,讓孩子知道他們依然愛他,尊重他的人格。通過解釋他人的感受,並詢問孩子當他面臨同樣情況時的感受,父母讓孩子明白他們相信孩子的內在是善良的,渴望與他人感同身受並作出彌補。同樣重要的是,父母在教導孩子—他們對孩子的愛不會因為他做錯事而減少。人無完人。我們對彼此最好的期待,就是從過去的輕率行為中吸取教訓,爭取下一次做的更好。
然而,通過羞辱一個孩子,父母給孩子的信息是他辜負了他們的期望,所以不配得到他們的關懷。這種管教關注的焦點是父母的期望,並不是孩子的任性。這種管教給孩子留下的印象是他的存在本身就令人失望,他必須復合父母希望的「理想形象」,否則就會遭到拒絕。
愧疚文化塑造的人類,與羞辱文化完全不同。
美國哲學家瑪莎‧努斯鮑勃認為:「道德愧疚比羞辱要好得多,因為道德愧疚是可以彌補的,並不會玷污人的整體形象。這是一種高貴的情感,隱含著對一個人的將來的樂觀態度,而不是那種令人生畏,令人窒息的求全責備。在道德上包容孩子的缺點,告訴孩子世上存在著原諒和寬容,他是被人愛著的,人們愛的不是別的,正是他本身。這樣,孩子就沒有必要害怕他人性上的缺點會導致世界毀滅,也正因為孩子沒有遭到對他的缺點的摧毀性羞辱,他的嫉妒、猜忌以及想要完全控制好東西的情緒就會少一些。」
然而,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儘管羞辱文化看似遵循道德完善的最高標準,實際上,羞辱行為導致了自我憎恨、嫉妒、猜忌和對他人的仇恨。縱觀歷史,羞辱文化是最有攻擊性和暴力性的,因為他鎖住了同理心,鎖住了感受他人痛苦並作出同情反應的能力。當一個孩子在羞辱文化裡長大,認為他必須符合某種完美的或者純潔的形象,否則就要遭受社會的譴責,那他有可能會用同樣刻板的標準去評價其他人,絲毫不讓步。缺乏同理心的他並不能感同身受地體會他人的痛苦,所以有可能將他人的痛苦歸結到他人自身,因為他們沒能符合社會所期望他們達到的那種完美標準。
羞辱文化依然存在於傳統社會裡。一個遭到輪姦的女人之所以會被自己的家人和鄰居用亂石砸死,就因為她讓自己和家人蒙羞,這種事情並不少見。社會非但沒有同情她的遭遇,反而對她施加更大的懲罰,奪走了她的生命。在傳統社會,她身上帶著被輪姦的恥辱,儘管她事實上只是一個無辜的受害者,在她的鄰居看來,這個女人永遠是被玷污的、不純潔的,因此是遭到厭惡的對象,應當被殺掉。羞辱文化的恐怖力量令人不敢直視,它摧毀了同理心,並將人類轉變成魔鬼。
應該強調的是,誘導式管教是一個相對較新的學習工具,也可能是育兒行為有史以來最具革命性的變化。在此之前,父母對孩子做出無禮行為的慣常處理方式是體罰和羞辱。那時的父母還未適應有益健康的思考方式,無法通過誘導過程對孩子進行引導。
要讓孩子理解他的行為如何影響他人,並理解如果他是受害者,面臨同樣的無禮行為時是什麼感受,這些需要父母已經具備良好的心理意識。幫助一個孩子思考自己的行為,感到歸咎和懊悔,並努力進行彌補幕,這是一個深刻的「治療過程」。實際上,父母是孩子的的第一任治療師,能幫助他建立適當的情感聯結,從而發展親社會的行為。父母的這種教育方式在心理意識時代來臨之前,是無法想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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